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
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,保证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,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章 住宿管理
第一条 凡住宿的学生,必须办理住宿登记手续,领取房间钥匙。学生住入寝室每人配发一把钥匙。学生离校须办理离校手续。
第二条 学生按分配的房间、床位住宿,室内物品按编号使用,不得擅自调換或组合。入住后应检查公共物品是否有问题,若有问题应及时反映并报修。
第三条 学生须自觉维护室内外卫生,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。凡人为损坏,照价赔偿。
第四条 宿舍内严禁赌博,严禁经商,严禁豢养宠物,违者按《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五条 学生应遵守宿舍规定的作息时间,严禁在寝室内大声喧哗、嬉戏打闹等影响他人休息;下晚自习后,必须于22点30分以前回寝室。
第六条 节约用电用水,杜绝长明灯长流水,做到人走灯熄、关水、锁门。
第七条 来访客人须在宿舍值班室登记,经宿舍管理人员许可后,方能进入宿舍,晚上20:00时前访客必须离开,严禁留宿。
第八条 男生严禁到女生寝室,女生严禁到男生寝室。
第九条 严禁住宿者勾结校外人员进入宿舍内滋事,严禁住宿者携带或私藏管制刀具等物品进入宿舍区。
第二章 水电管理
第十条 寝室内实行计划用电,做到定量供电,超量收费,超出规定用电部分按规定标准收费。
第十一条 室内照明灯具设施,由寝室长及住宿者共同管理,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。如设施自然损坏,以旧换新;如人为损坏则照价赔偿。
第十二条 室内严禁乱拉电线、乱接电源。严禁使用大于300W的大功率电器(如电炉、电热器、电饭煲等),违者按学校规定处理;若造成事故的,由违者负责赔偿损失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三条 爱护水电设施。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关电闸和总水阀,全体学生、服务人员、管理人员对水电设施要爱惜使用,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修。
第三章 宿舍财产管理
第十四条 宿舍内所有财产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编号、登记、建档立卡。学生住宿时,室内所有财产设施,由寝室长和学生负责验收,查对并填写寝室使用卡一式两份,分别由寝室长和宿舍管理部门保存,做到手续完备,专人保管。
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、退学、毕业、离校或调整寝室时须经宿舍管理部门查对验收财产。
第十六条 爱护公共财物,寝室内的财产不准随意调换,如有损坏或丢失,按照规定赔偿。
第四章 卫生、安全管理
第十七条 宿舍公共场所卫生,由服务人员清扫,各寝室内清洁卫生由住宿学生清扫,实行垃圾分类管理,学生应在早上8:00和下午14:00时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垃圾桶,不得随意乱扔垃圾、杂物,严禁在室内乱涂乱画,保持宿舍内美观整洁。
第十八条寝室内桌子、凳子、学习工具及床上用品等应摆放整齐,干净卫生。
第十九条宿舍安全管理工作,由值班管理员和院系部门分工负责,值班管理员管好大门,做好夜间巡视,院系部门配合管理,住宿者须服从管理接受询查。
第二十条宿舍大门实行定时开锁,每天早上6点开门,晚上22点30分关门。
第二十一条各寝室要认真做好安全工作,做到人离锁门。凡因本室人员管理不善造成损失,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。
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生火做饭,严禁在室内和过道烧废弃物。
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硬质固体物、饭盒等杂物投入便池及盥洗池内。严禁在走廊、平台上打球、踢球。
第二十四条 严禁向窗外抛物;严禁在窗台、平台处攀高倾外,以防坠落。
第二十五条 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,以防被盗。
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加强消防安全防范意识,爱护公共消防设施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